發佈日期:2018-10-04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 | ||
項次 | 檢查項目 | 備註 |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
1.防火區劃 | 一、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 二、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 |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 ||
3.內部裝修材料 | ||
4.避難層出入口 | ||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 ||
6.走廊(室內通路) | ||
7.直通樓梯 | ||
8.安全梯 | ||
9.屋頂避難平臺 | ||
10.緊急進口 | ||
(二)設備安全類 |
1.昇降設備 | |
2.避雷設備 | ||
3.緊急供電系統 | ||
4.特殊供電 | ||
5.空調風管 | ||
6.燃氣設備 |
類別 | 類別定義 | 組別 | 組別定義 | 使用項目例舉 | 規模 | 檢查申報時間 | |||
樓層 | 樓地板面積 | 頻率 | 期限 | ||||||
A 類 |
公共集會 類 |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 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 1 |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 | 戲(劇)院、電影院、集會堂演藝場、歌廳 | 、 | 每一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2 |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
車站、航空站、候船室等類似場所 | 10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未達1000 ㎡ | 每二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B 類 |
商 業 類 |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 飲、消費之場所。 |
1 |
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場所。 |
夜總會、酒家、理容院、KT V、MTV、公共浴室、三溫 暖、茶室等類似場所 |
每一年一次 |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
2 |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 換頻率高之場所。 |
百貨公司、商場、市場、量販 店等類似場所 |
5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
3 | 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 所。 |
酒吧、餐廳、咖啡店(廳)、 飲茶等類似場所 |
3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
4 | 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 | 旅館、觀光飯店等之客房部等類似場所 | 每一年一次 |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 |||||
C 類 |
工 業 、 倉 儲 類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
1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 加油(氣)站、車庫、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 電視 攝影場等類似場所。 |
、 | 10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未達1000 ㎡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2 |
供儲存、包裝、製造一般物品之場所 |
一般工廠、工作場、倉庫等類場所 | 10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200 ㎡以上,未 達 1000 ㎡ |
每四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D 類 |
休 閒 、 文 教 類 |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 1 |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
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 械遊樂場 等類似場所 |
3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未達 300 ㎡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2 | 供參觀、閱覽、會議,且無舞台設備之場所。 | 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類似場所。 | 5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500 ㎡ | 每四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3 | 供小學學童使用之教學場所。 | 小學教室等類似場所。 | 3 層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3 層 | 每四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4 |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使用之教學場所 | 國中、中學、專科學校、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等類似場所。 |
、 5 層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5 層 | 每四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5 |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 之教學場所。 |
補習(訓練)班教室、兒童托 育中心(安親、才藝班) |
每一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E 類 |
宗 教 類 |
供宗教信徒聚會活動之場所。 | 寺、廟、教堂、宗祠等類似場所。 | 每二年一次 |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
||||
F 類 |
衛 生 、 福利 、更生 類 |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 需特別照護者之使用場所。 |
1 |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 醫院、療養院、精神病院等類 似場所。 |
15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1500 ㎡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2 | 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建、 訓練 (庇護)、輔導、服務之場所。 |
殘障福利機構 | 5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500 ㎡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3 | 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 | 兒童福利設施、幼稚園、托兒 所 |
500 ㎡以上 | 每一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500 ㎡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4 |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
勒戒所、監獄所、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 | 5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500 ㎡ | 每四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G 類 |
辦 公 、 服 務 類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1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 用人 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
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 | 5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未達 500 ㎡ | 每四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2 |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
政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所 | 20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500 ㎡以上,未 達 2000 ㎡ |
每四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3 |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一般診所、衛生所、店舖(零 售)、理髮、安養(收容)中心 |
20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500 ㎡以上,未 達 2000 ㎡ |
每四年一次 |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 |||||||
H 類 |
住 宿 類 |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
1 |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 寄宿舍、招待所、學校宿舍 養老院 、安養(收容)中心 |
、 | 300 ㎡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未達 300 ㎡ | 每四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2 |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
住宅、集合住宅 |
16 層以上 | 每二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8 層以上未 達 16 層 |
每三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 |||||||
6 層以上未 達 8 層 |
每四年一次 |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