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8-10-04
(一)滅火器 |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
(四)自動撒水設備 | (五)水霧滅火設備 | (六)泡沫滅火設備 |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 (八)乾粉滅火設備 | (九)海龍滅火設備 |
(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十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十二)緊急廣播設備 |
(十三)標示設備 | (十四)避難器具 | (十五)緊急照明設備 |
(十六)連結送水管 | (十七)消防專用蓄水池 | (十八)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
(十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 (二十)緊急電源插座 | (二十一)鹵化烴滅火設備 |
(二十二)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 (二十三)冷卻撒水設備 | (二十四)射水設備 |
(二十五)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二十六)配線 | (二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
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 | 申報期限 | |
甲類 (1~3目) |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每年3月及9月前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含寺廟之香客大樓) | ||
甲類 (4~7目)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每年5月及11月前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
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兒童褔利設施、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作月子中心) |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
乙類 (1~3目) |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 每年3月前 |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含漫畫出租店、學校活動中心) | ||
乙類 (4~6目)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每年5月前 |
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 ||
辦公室、靶場、診所、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 | ||
乙類 (7~9目) |
集合住宅、寄宿舍。 | 每年9月前 |
體育館、活動中心。 | ||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 ||
乙類 (10~12目)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每年11月前 |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 ||
幼稚園、托兒所。 | ||
丙類 | 電信機器室。 | 每年5月前 |
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 ||
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 ||
丁類 | 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 每年11月前 |
戊類 |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甲類用途者。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5月及11月前 |
前目以外供第乙、丙、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 採整棟申報者,每年11月前 | |
地下建築物。 | 每年11月前 | |
己類 | 林場、大眾運輸工具 | 每年5月前 |
庚類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 每年5月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