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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修正規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發佈日期:2020-10-07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48 期 20190315 內政篇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5 日
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 號
主 旨: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
之場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
所」修正規定如附件。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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