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9-04-10
依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8條
依第6條第1項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五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六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若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前項檢修完成標示之印製及發放,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或團體辦理。檢修完成標示之印製及發放所需費用,由申領標示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前項之機構或團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