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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
發佈日期:2021-04-15
主旨:『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依據本署109年8月11日消署預字第1090501069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火警受信總機地區警鈴被關閉,造成火災延遲發現之憾事,內政部107年2月12日修正「火警受信總機認可基準」增訂壹、四、(一)19.(1)防止地區警報音響裝置被關閉火災時自動啟動之功能。爰為提升既設場所火警受信總機達該功能,特訂定「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供各界得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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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pdf
建築物既設火警受信總機再鳴動改善方法指導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