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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新竹縣/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延展公告
發佈日期:2021-06-07
新竹縣政府為因應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本府於本(110)年5月15日已成立準三級防疫應變中心,針對本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及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詳如以下說明:
一、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甲類場所110年上半年申報得併下半年辦理(依照分期分目申報備查期限表);甲類以外場所,得延至12月底前完成申報。
二、另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時,請確實執行相關防疫措施、清消工作、人員控管等,並保持室內、外社交距離。
新竹市政府為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政策,降低社區群聚感染肺炎之風險,在疫情未有效控制前,旨揭消防安全管理處理原則如下:
一、防火管理:
(一)防火管理人複訓: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防火管理人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初訓合格後,每3年應複訓1次,其本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至110年12月31日前接受前揭複訓,即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4條第2項規定。
(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依消防法第1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執行,其中自衛消防編組演練部分,視所轄疫情及管制措施所影響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企業分區辦公持續營運等場所,得適時調整延後受理其申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之提報,至110年7月31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演練無法辦理者,得併同下半年度執行,均認符合上開細則第15條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2、備註一等不可抗力因素規定,至110年6月30日疫情尚未趨緩致上半年檢修申報無法辦理者,甲類場所於110年下半年之檢修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非甲類場所於110年12月底前完成申報(非甲類免依分期規定)。
三、「消防設備師(士)等專技人員」、「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特定瓦斯器具裝修技術士」之複訓部分:110年度應接受複訓者,得適度調整彈性放寬於110年12月31日前接受複訓,並取得訓練合格證書,即認符合規定。
洽詢電話:
第一大隊:03-5301939
第二大隊:03-5616150
消息來源:http://fire.hsinchu.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3&article_id=5608 新竹縣消防局
https://www.hcfd.gov.tw/news/news_more.asp?wyubqxeUre== 新竹市消防局
圖片來源:https://www.pexels.com/zh-tw/photo/3951600/ (可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