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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停歇業之各類場所第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再順延至113年12月底前(原順延至112年12月底前需完成檢修申報期限) 需完成檢修申報(全年1次)。
發佈日期:2024-06-06
為配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112年3 月1日修正發布之政策,
致本(112)年檢修申報作業無法依期限內辦理(
合格申報等因素
),
囿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處理原則如下:
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備註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數量等因素規定,
並考量本機關全面清查停(歇)業場所之作業繁複,致 112年迄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無法辦理者,
原規範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每年5月底前申報期限,
前揭停(歇)業場所第1次申報期限再順延至113年12月底
(原本府112年4月10日府授消預字第1120055857號函停(歇)業場所申報期限順延至112年12月底)
前完成檢修申報(全年1次),若今(112)年該停(歇)業場所已完成第1次申報者,
明(113)年以後應於每年5月底期限前完成申報;其餘用途類別皆按照表定期程辦理檢修申報。
▓洽詢電話:
(1) 第一大隊:03-5301939
(2) 第二大隊:03-5616150
附件下載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pdf